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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车盗抢险

2011-10-02  保险税费 网络整理 未知

全车盗抢险

  全车盗抢险,根据各公司的保险条款,是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一定时间(大部分为三个月,人保条款为60天)没有下落的,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全车盗抢险是附加险的一种,必须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之后方可投保该险种。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保险赔偿:

  全车盗抢险,根据各公司的保险条款,是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一定时间(大部分为三个月,人保条款为60天)没有下落的,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具体如下:

  (1)赔偿项目: 如果您的车被盗抢超过三个月未找回,保险金额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如果车被盗抢后,在三个月内找回了,但是在此期间车辆损坏或零部件丢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修复费用。

  (2)赔偿额度:每次事故应赔偿损失总金额的80%。

  免责内容: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

  (二)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四)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用;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七)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3、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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