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责任”应写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12月26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时,部分委员建议,“网约车平台责任”应写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委员周光权提出,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草案采用了传统的立法思路,“但是现在机动车上路的情况已经比原来复杂多了,各种各样的网约车和顺风车,当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预估不到这些情况,未来的修改也是可能的,但是现在的立法和未来的修改怎么衔接,需要仔细研究一下。另外,未来是不是还有一些情况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照顾不到的,或者是本法不能规定的,比如说无人驾驶,西方研究得很多,我们现在讲人工智能要大量发展,但是自动驾驶汽车不在法中体现,这部法就和智慧社会,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不太符合。所以,建议在这个地方留有余地。”
委员王砚蒙也建议,应增加对网约车平台责任的规定,“我们应该对网约车的风险控制体系作研究,应该有比较严格的违法责任的追究,否则,如果违法成本不高,就有可能导致网约车平台重视程度不够,因此要增加网约车平台责任规定。如果网约车平台可以被认定为机动车保有人,网约车平台属于责任主体,如果不是机动车保有人,而只是提供媒介服务,应该对网约车保有人承担监督职责,如果有过错应当与机动车保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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