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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投资政策调整 新建资质审批将重启

2013-07-31  行业资讯 汽车之家 杜俊仪

  5月25日,我们从权威渠道获悉,国家发改委出台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该管理规定非常严格,包括纯电动汽车项目准入的门槛变得更高,需要在所在省份、企业法人、研发能力、规模、资金达到严格要求,防止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该管理规定有望于今年内正式出台执行。

  

  一分钟看清纯电动汽车项目投资准入重点:

  1、新建项目所在省份的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桩车占比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新能源僵尸企业和僵尸清理工作应该全部完成等。尽管项目审批权力下放到地方主管部门,但是种种条件仍将迫使地方政府审视自身,避免盲目上马新能源项目。

  2、新造车企的所有股东在项目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能撤出股本。这就极大限制了投机者利用新能源造车热度圈钱的行为。

  3、不是所有人都能造车,新造车企股东对应汽车整车企业、零部件企业、设计研发等不同主体时,有相应的达标要求。例如零部件造车企业上两个年度的关键零部件配套装车量应大于10万套。

  4、规模要求:上两个年度累计研发投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纯电动乘用车产能不低于10万辆/年,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年。

  5、发改委批复了15家新建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后,审批从2017年5月一直暂停至今,如今产业政策重新调整,意味着审批将重新开放,用更严格的标准筛选出更优秀的企业。

  6、围绕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投资项目,以及新建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均有明确要求。

  

  政策详细要求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表明,国家将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该规定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汽车整车和零部件投资项目。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使用范围投资项目类别范畴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燃油汽车

  关于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方面,该管理规定针对项目区域、企业法人、项目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项目区域。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含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的所在省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1、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比较完善,桩车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3、新能源汽车僵尸企业和僵尸资质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4、现有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 企业法人。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新建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有股东在项目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

  2、股东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且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

  3、股东现有的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项目均已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不存在违规建设。

  4、主要股东股权高于二分之一,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且应符合下表条件之一。

  5、产品研发机构已经建立,并具有从纯电动汽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整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车身及底盘制造、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能力。

  6、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并得到授权或确认。

  7、上两个年度累计研发投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3年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项目要求。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建成后,只能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

  1、纯电动汽车持续开发能力 在已有研发机构基础上,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提升产品概念设计、试制试装、试验检测和整车运行状态监控等能力

  2、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

  3、与建设规模、产品结构相适应的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4、纯电动汽车产品质量保障、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为了避免产能过剩,政策针对现有车企扩大纯电动汽车产能,也有严格规定。如果是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扩大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必须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现有纯电动汽车企业扩大生产能力,上年度纯电动汽车产量应达到建设规模,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2、企业法人应拥有产品研发机构和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研发经历。单体企业应掌握材料研发方面的技术和试验验证能力,系统企业应掌握电池管理及热管理系统开发方面的核心技术和试验验证能力。

  3、拟建设的设施具有较高智能化水平,在厂房布置、生产线设计、智能装备投入、数字化信息管理及生产环境控制、过程控制等方面能够满足智能制造的要求 单体项目生产工序应覆盖电极制备、化成、单体装配等工艺过程 系统项目应具备模组生产、系统装配及测试等能力。

  4、拟生产的产品,除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应不低于300Wh/kg;系统比能量应不低于220Wh/kg;功率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快充倍率应不低于8C,循环2000次后剩余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功率型车用动力电池系统快充倍率应不低于5C,循环1500次后剩余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

  5、项目应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体系。

  现有车用动力电池扩能项目,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必须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且产品生产及应用未发生安全事故。

  

  新建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法人应拥有产品研发机构和专业研发团队,燃料电池电堆企业应具备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的技术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应具备电堆控制系统、辅助系统等方面的技术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

  2、燃料电池电堆项目应建设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组装的生产能力,燃料电池系统项目应建设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和电堆系统组装生产能力。

  3、拟生产的燃料电池系统产品实车运行寿命,乘用车不小5000小时,商用车不小于10000小时;低温冷启动能力能够满足零下25℃的需要。

  管理权限方面,汽车整车和零部件投资项目均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挂车,以及发动机、车身总成、车用动力电池、燃料电池等汽车关键零部件投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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