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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起 达到标准不报废不能参加摇号

2013-04-02  行业资讯 58车 管笛

  近日,我们从相关渠道获悉,从明年1月15日起,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车辆将不能取得小客车更新指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除外。单位出售、报废名下登记小客车的指标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这也意味着,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不办理报废注销登记、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小客车将无法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这里要特别指出第四款,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将此类车辆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按照新修订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将无法直接取得报废更新指标。北京交警提示有此情形的车主请于2018年1月15日之前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否则将失去小客车更新指标。

  机动车报废解体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号牌;

  5、《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6、属于需要监销的校车、大型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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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baike.wangaiche.com/a40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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